醫保政策
新藥臨床使用制度
為加強我院新藥臨床的管理和領導,遵照衛生部和國家及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文件,并經院藥事委員會討論通過,特制定我院的新
藥臨床使用制度。
一、 研制新藥的單位,委托我院進行新藥臨床試用必須持省市
衛生行政部門介紹信,統一由藥理基地辦理有關手續,并經有關科室主任同意,藥劑科、醫教科審核后方可進行臨床觀察。醫院其他科室和個人不得擅自接受新藥臨床觀察。
二、凡是用未列入藥典或付藥典的創制新藥,研制單位應向我院提供新藥的質量標準草案,質量檢查數據、毒性試驗和藥理試驗結果及使用說明等資料,并有省市衛生廳(局)臨床觀察批文,以供審批參考。(凡試用已列入藥典或付藥典的仿制新藥亦相同)。
三、藥劑科應向醫教科提供新藥臨床的咨詢性意見,并積極配合醫教科安排落實新藥臨床工作,并做好進藥、分裝、定價、發藥等具體工作。所有觀察藥品及贈送藥品,一律由藥劑科統一管理。
四、承觀科科主任應加強對新藥使用的領導,并確定專人負責簽訂“新藥臨床觀察協議書”,制訂臨床試用計劃和方案,統一臨床觀察指標,按期做出療效總結,以及審查臨床總結報告等。
五、新藥臨床試用總結報告,須經本科室討論,科主任審查后,由藥理基地或醫教科統一發出。無藥理基地或醫務處蓋章一律無效。
六、研制新藥單位,委托我院進行臨床觀察時,需撥給適當科研經費,觀察費的分配辦法按經濟管理辦公室有關規定執行。
七、經醫教科批準的新藥臨床觀察,觀察期間有關事宜,醫教科負責組織協調工作。
八、新藥觀察期間或使用期間如發現藥物不良反應,應及時報醫教科或藥劑科。
藥臨床使用制度。
一、 研制新藥的單位,委托我院進行新藥臨床試用必須持省市
衛生行政部門介紹信,統一由藥理基地辦理有關手續,并經有關科室主任同意,藥劑科、醫教科審核后方可進行臨床觀察。醫院其他科室和個人不得擅自接受新藥臨床觀察。
二、凡是用未列入藥典或付藥典的創制新藥,研制單位應向我院提供新藥的質量標準草案,質量檢查數據、毒性試驗和藥理試驗結果及使用說明等資料,并有省市衛生廳(局)臨床觀察批文,以供審批參考。(凡試用已列入藥典或付藥典的仿制新藥亦相同)。
三、藥劑科應向醫教科提供新藥臨床的咨詢性意見,并積極配合醫教科安排落實新藥臨床工作,并做好進藥、分裝、定價、發藥等具體工作。所有觀察藥品及贈送藥品,一律由藥劑科統一管理。
四、承觀科科主任應加強對新藥使用的領導,并確定專人負責簽訂“新藥臨床觀察協議書”,制訂臨床試用計劃和方案,統一臨床觀察指標,按期做出療效總結,以及審查臨床總結報告等。
五、新藥臨床試用總結報告,須經本科室討論,科主任審查后,由藥理基地或醫教科統一發出。無藥理基地或醫務處蓋章一律無效。
六、研制新藥單位,委托我院進行臨床觀察時,需撥給適當科研經費,觀察費的分配辦法按經濟管理辦公室有關規定執行。
七、經醫教科批準的新藥臨床觀察,觀察期間有關事宜,醫教科負責組織協調工作。
八、新藥觀察期間或使用期間如發現藥物不良反應,應及時報醫教科或藥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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