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政策
病案室保護病人隱私制度與措施
一、制度
1.救死扶傷,實行人道主義,時刻為病人著想,耐心細致地為患者提供科學的服務。
2.病案室工作人員在整理病歷資料及在為病人復印病歷時為病人保守醫療秘密,實行保護性服務,不泄露病人的隱私。
3.尊重病人的人格與權利,對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地位、財產狀況,應一視同仁。
4.嚴格執行《執業醫師法》第22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要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護士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泄露。
二、措施
1.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風俗、習慣、忌語,使其在不違反病案室規定的原則下得到尊重。
2.病案室工作人員未經患者本人或家屬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開患者個人資料、病史、病程及診療過程資料。
3.工作人員要注意言談中不得擅自議論患者及家屬的隱私。
4.醫務人員除實施醫療活動外,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的病歷,如因科研、
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需經醫務科同意,閱后應立即歸還,不得泄露患者隱私。
1.救死扶傷,實行人道主義,時刻為病人著想,耐心細致地為患者提供科學的服務。
2.病案室工作人員在整理病歷資料及在為病人復印病歷時為病人保守醫療秘密,實行保護性服務,不泄露病人的隱私。
3.尊重病人的人格與權利,對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地位、財產狀況,應一視同仁。
4.嚴格執行《執業醫師法》第22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要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護士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泄露。
二、措施
1.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風俗、習慣、忌語,使其在不違反病案室規定的原則下得到尊重。
2.病案室工作人員未經患者本人或家屬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開患者個人資料、病史、病程及診療過程資料。
3.工作人員要注意言談中不得擅自議論患者及家屬的隱私。
4.醫務人員除實施醫療活動外,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的病歷,如因科研、
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需經醫務科同意,閱后應立即歸還,不得泄露患者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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