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
“掃黑除惡”知識宣傳
1.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多長時間?
2018年1月23日至2020年底結束,為期三年。
2.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總藍圖”是什么?
2018年治標。2019年治根。2020年治本。
3.中央關于依法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的總體要求是什么?
要堅持打早打小,有黑掃黑、無黑除惡、無惡治亂,確保將黑惡勢力消滅在萌芽狀態。
4.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重大意義是什么?
事關社會大局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事關人心向背和基層政權鞏固,事關進行偉大斗爭、建設偉大工程、推進偉大事業、實現偉大夢想。
5.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堅持黨的領導,發揮政治優勢;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緊緊依靠群眾;堅持綜合治理,齊抓共管;堅持依法嚴懲,打早打小;堅持標本兼治,源頭治理。
6.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打擊重點是什么?
(一)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制度安全、政權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
(二)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
(三)利用家族、宗教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
(四)在征地、租地、清表、拆遷、工程項目建設、醫患糾紛、房地產糾紛等過程中惡意阻工、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占地、濫開濫采的黑惡勢力;
(六)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游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取保護費、故意破壞正常經濟秩序的市霸、行霸、路霸等黑惡勢力;
(七)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
(八)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
(九)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
(十)組織或雇傭網絡“水軍”在網上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滋擾的黑惡勢力;
(十一)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
同時,堅決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
7.“掃黑”與“打黑”有什么區別?
“打黑”更多是從社會治安角度出發,強調點對點打擊黑惡勢力犯罪。“掃黑”是從夯實黨的執政根基、鞏固執政基礎、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圍內,更全面、更深入的掃除黑惡勢力,不但要打擊犯罪,還要打擊違法行為。“掃黑”更加重視綜合治理、源頭治理、齊抓共管。

8.什么是黑社會性質組織?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庇護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內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9.什么是“惡勢力”?
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組織,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制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眾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
10.什么是惡勢力犯罪集團?
惡勢力犯罪集團是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征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
11.什么是“軟暴力”?
暴力、威脅色彩雖不明顯,但實際是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罪能力為依托,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的手段,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三)項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
12.什么是“村霸”?
(一)是橫行鄉里,稱霸一方,嚴重干擾破壞村民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二)是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打架斗毆、聚眾鬧事,危害農民群眾利益,群眾不敢惹、鄉村干部不敢管的;
(三)是倚強凌弱、強拿強要、強買強賣,欺行霸市或坐地納貢、結伙哄搶的;
(四)是有組織、有固定成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擾亂和危害農村社會治安秩序,嚴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
(五)是對鄉村干部不滿,尋釁滋事、無理取鬧,或者依仗其家族、親屬勢力或利用其物質財富操縱農村基層組織選舉的;
(六)是誣告陷害,利用熱點難點、矛盾糾紛煽動群眾,操縱鬧事,破壞農村安定團結的;
(七)是受雇于人、充當打手,殘害無辜的。
13.什么是黑惡勢力“保護傘”?
主要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利用手中權力,參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或包庇、縱容黑惡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懲處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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