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關于加強住院患者個人基本信息核對、更改工作的規定
銅川市人民醫院
關于加強住院患者個人基本信息核對、更改工作的規定
凡來醫院就診患者,醫師應按照要求如實填寫患者基本信息,但在實際工作中,更改基本信息的情況仍時有發生。為更好地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優化管理流程,減少住院患者個人基本信息錯誤,保障醫療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住院患者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三項內容。
二、住院患者個人基本信息以患者本人有效證件為準,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等。
三、住院患者個人基本信息核對工作要求
(一)門、急診醫師開具住院證時,應按照患者身份證提供的基本信息填寫;若患者未攜帶證件的,須由本人或家屬簽字確認,并應告知其于第二天攜帶證件交主管醫師和主管護士查對,避免造成錯誤不能報銷。
(二)入科后,主管醫師或主管護士應再次對患者本人的基本信息進行核對,發現有誤的,應及時辦理個人基本信息更改;若患者未攜帶證件的,應告知其第二天攜帶證件交主管醫師和主管護士查對;若患者多次不提供的,應對其講清利害關系,并由本人簽字確認。
(三)對無名氏或意識不清、無家屬的患者,陪送人員一時難以確定病人信息的,住院后主管醫生可根據具體情況,在條件允許時,及時辦理個人基本信息更改。
四、住院患者個人基本信息更改流程
(一)核對身份證和相關證明資料無誤,確認申請患者基本信息更改前后系同一病人的,管床醫師、護士填寫《患者個人信息更正申請表》并簽字,患者攜帶個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復印件及《患者個人信息更正申請表》原件、復印件,交醫務科審核蓋章后,到住院結算處更改住院證基本信息,加蓋住院處專用章,并在信息系統內更改患者基本信息。辦理完畢后《患者個人信息更正申請表》原件、身份證復印件和住院證應交由科室存入患者病歷,另一份患者個人留存。
(二)各類醫療文書中的患者基本信息,自更改日期予以更改,更改日期前的基本信息不得隨意更改。
(三)住院患者個人基本信息僅能更改一次。
(四)凡辦理過更正信息手續的患者,其管床醫師須在病程記錄中如實記錄,并作簡要說明。
(五)出院患者不得更改基本信息(無名氏患者除外)。
三 甲 辦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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